第二巡回法院裁定:合伙人不得享受雇员税收豁免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律所合伙人不能被认定为"雇员"身份以享受就业税(自雇税)豁免,进一步明确了合伙人与雇员在税务处理上的法律边界。
此案涉及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能否以"雇员"身份规避自雇税(Self-Employment Tax)的问题。第二巡回法院维持了既有法律立场,认定合伙人不属于《联邦税法》意义上的雇员,因此无法享受雇员的就业税豁免待遇。这一判决对中国企业在美设立合伙制架构(如律所、咨询公司、基金GP)时的税务规划具有直接参考价值——若将核心高管或合规负责人设置为合伙人而非雇员,须承担相应的自雇税义务,并在全球薪酬结构设计时提前纳入合规成本。
💡 对出海企业:在美设有合伙制架构的出海企业需重新审视核心人员的雇佣身份认定,合伙人薪酬结构不能以"雇员"名义规避就业税,需在全球薪酬合规设计中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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